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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新规实施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7-01-24

    备受业内关注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有了新的进展。记者从多个信托公司获悉,《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监管评级》)正陆续由地方银监局下发至各信托公司。据悉,《监管评级》新规将目前的信托公司分为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未来监管层将按其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业务进行相应的分类监管。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新规将加速信托公司分化,倒逼排名靠后公司进行业务转型。
  具体来看,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其中,定量评价指标由监管定量指标(占比10%)和行业评级指标(占比40%)共同构成。
  “从比重看,行业评级占比40%,囊括主要定量指标,包括资本实力、风险管理、盈利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从时间看,行业评级4月份完成,监管评级6月份完成。”对此,西部某信托公司管理人士直言,监管评级与行业评级将良好衔接,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
  “这次最主要的特点是,一直以来倡导的分类监管与业务范围相挂钩,真正落到了实处,业务发展是信托公司的根基,业务范围与监管评级挂钩才更能促进信托公司对于合规发展、提升监管评级的动力。”对此,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新规明确规定,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活动。发展类信托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创新类信托公司,除可以从事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优先试点经银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另外,监管评级结果还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收费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创新类、发展类、成长类信托公司分别适用于一级、二级、三级风险调整系数。
  对此,上述西部某信托公司人士直言,“由于房地产信托等传统业务的风险资本调整系数本来就高,此次评级将风险调整系数与评级挂钩,对于排名靠后的信托公司无疑是雪上加霜,倒逼这种类型的公司加速业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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